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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关键挑战。
继上半年多家国有银行宣布撤销监事会后,这一趋势在下半年持续发酵。8月5日,紫金农商行公告称,该行董事会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待股东大会审议。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7日,已有18家上市银行宣布取消或推进撤销监事会。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变化源于2024年新《公司法》的实施及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预示着运行近30年的监事会制度正逐步淡出公司治理,监事会职能调整后,其原有监督职责将主要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职工董事承接,这一改革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事会逐步淡出公司治理
日前,紫金农商行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指出,该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该行股东大会审议。
今年上半年,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五大国有银行同日相继公告拟撤销监事会,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长沙银行、重庆农商行亦先后跟进,均将相关章程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2025年银行治理架构“瘦身”潮起。
一位城商行监事会人士告诉记者,修订依据源自2024年7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其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权;金监总局随后发文,鼓励商业银行精简治理层级,降低合规成本,为本次集中撤监事提供了制度绿灯。
事实上,银行监事会逐渐淡出公司治理的迹象早已显露。比如,工行自2022年9月监事长空缺后一直未补位,建行、农行2024年报虽列示监事名单,但监事长栏位持续留白,审计委员会已实际承担财务监督与内控审查职能。
职能虚化叠加专业能力短板,是改革加速的一大原因。“外部监事金融背景不足,职工监事又很难独立发声,年度报告模板化严重。”一位国有大行外部监事坦言,而2018年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国家审计通过派驻审计组、专项检查等方式,已将财务合规、风险管理等传统监事会职责“外部化”,进一步削弱内部监事会的必要性。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从制度设计来看,监事会本应承担监督银行财务活动和高管履职行为的重要职责,但在实际运行中,其监督效能往往未能充分显现。“当前监事会职能与审计委员会存在明显交叉重叠,这种架构设计导致监督资源分散。更值得关注的是,当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作用,反而会增加银行不必要的运营成本。”田利辉说。
在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看来,商业银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履职,有效维护各方利益;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升经营管理规范性;三是促进战略实施和风险防控,为商业银行赢得国际认可作出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应看到,部分银行监事会存在职能边界不清、监督实效不足等问题,急需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谁来接棒监管?审计委员会将担纲重要角色
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由1993年《公司法》正式确立。该制度借鉴了德国、日本的双层治理模式,采用“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的三层制衡架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这一制度设计在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
早期实践中,监事会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制衡作用。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监事会的监督效力逐渐弱化,“形同虚设”的现状最终成为行业普遍现象。“一份监事会报告能用五年,把年份和数字改了就算完成任务。”一位曾任职股份制银行监事的人士告诉记者。
上述人士表示,自2001年证监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逐步承接了财务核查、内控评估及关联交易审核等核心监督职能。“相比之下,监事会既不具备决策表决权限,又难以获取独立的信息渠道,最终演变为仅具形式意义的合规性机构。”
到了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订,首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即可不再设监事会。2024年7月新法正式施行,12月底监管发布配套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政策松绑得到市场响应。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7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招行、华夏、光大等18家上市银行先后披露同类议案。
但监事会退场并不意味着监督真空。监管2024年12月配套通知要求,未设监事会的银行须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并赋予其“穿透式”复核财报、重大风险事项的权力。
业内人士认为,将监事会职能整合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这一改革举措具有多重制度优势,但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新挑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关键挑战。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指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沟通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尤其是监督效率。然而,审计委员会如何有效承接监事会职能,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田利辉指出,监事会职能调整后,其原有监督职责将主要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职工董事承接。这一改革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配备具备财务、风控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来确保监督实效。
针对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杨海平指出,中小银行取消监事会应当被视为公司治理体系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效能转变的关键举措。这一改革通过组织架构的精简和职能的优化整合,不仅能够提升公司治理的实际效能,还能显著降低管理成本,增强中小银行的市场应变能力。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确面临现实挑战。如果委员会仅对董事会负责,可能陷入自我监督的困境;而若直接向股东大会汇报,又与现行制度框架存在冲突。
该人士指出,为确保监督实效,建议采取配套措施: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强化纪委职能,建立党委会前置审议机制;另一方面,新规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构建直达最高管理层的合规汇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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