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瀚川投资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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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昌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瀚川投资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2023年7月7日,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将其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52.43%股权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占蔡昌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0.58%,占公司总股本14.64%。

  同时,瀚川投资与华能贵诚信托签署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瀚川智能1,313.43万股股票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占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6.74%,占公司总股本7.47%,并约定若发生债务违约行为,华能贵诚信托有权随时自行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净利润为负值,触发你们与华能贵诚信托之间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违约情形,即华能贵诚信托此时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们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自行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的签署及触发的违约情形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情形。

  瀚川投资及蔡昌蔚未及时将签署相关质押合同的情况及合同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5年2月22日和28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对相关质押合同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瀚川投资、蔡昌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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