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财务、信披三面漏洞!瑞丰光电被责令改正 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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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采取责令改正、对龚伟斌、陈永刚、刘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管理、财务、信披三面漏洞!瑞丰光电被责令改正 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瑞丰光电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监高薪酬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监事未回避表决,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规范

  2021年度,你公司与个别关联方的实际交易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你公司个别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个别事项未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董事会审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中未明确具体银行名称;募投项目达到原定完成日期且投资进度明显滞后,但未及时披露项目延期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收入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存在未及时调整部分跨期出口业务收入、个别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业务不当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部分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转固时间明显滞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个别预付账款披露及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预付账款存在列报不准确、不当确认汇兑损益、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四)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确认不准确

  你公司对联营企业股权激励事项核算不规范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未完整确认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其他应收款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部分年度未准确披露前五大其他应收款交易方、余额等信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将用于对外出租的物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但相关物业无单独产权、无法对外单独出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管理、财务、信披三面漏洞!瑞丰光电被责令改正 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伟斌、财务总监陈永刚、董事会秘书刘雅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瑞丰光电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龚伟斌、陈永刚、刘雅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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